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工作的发展, 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政策,制订试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四类:
1、国家各部委, 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
2、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3、学校各类教学与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4、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1、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2、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3、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项目实施学校、学院(或研究所)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学校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科技处”) 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设备与资产处、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参与科研项目的管理。科技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合同,下达项目经费,办理项目结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
2、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等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对学院(或研究所)的项目组织管理进行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各学院(或研究所)是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科技处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动员、组织与申报材料的收集、预审;
2、跟踪管理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实施过程,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科技处反馈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
3、为项目组完成合同任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时间, 协助项目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在学校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需要, 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规划、计划和科研项目指南的制订工作,并根据各类项目招标指南或通知等统一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研人员应按项目申请要求选题、组织研究队伍、准备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对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组织校内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推荐申报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申报。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
第十条学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任务目标、项目分工、经费分配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学院(或研究所)以及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备案、公布获得立项的项目相关信息,并通知相关学院(或研究所)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各类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对科研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协调。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全面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直接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按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约定按时完成任务,并对科研成果的完成质量和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明确其分工,并决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结题、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事项中的署名排序等权益分配;
3、依照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规定、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支配项目经费,对违规使用经费造成的后果负责;
4、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向科技处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5、科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涉及到修改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预算调整和延迟完成研究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应书面报告学院(或研究所)和科技处,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对科研成果及时申报、登记,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学校科技处协助项目组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向学院(或研究所)和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向科技处登记备案。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对无故不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暂停相关人员申报新的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剩余项目经费转结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学院(或研究所)负责将科研资料归档,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学校所有,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具体实施方案参见学校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