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行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7-18浏览次数:3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上海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政策,制订试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境外(含港、澳、台)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预算控制,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安排预算,并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每个科研项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和责任,相互协作,共同保证科研经费的规范和有效利用。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经费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 (或任务书)的约定,以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学校管理部门、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国家、地方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经费依照规定管理,无明确规定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3、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按事先签订的委托测试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支付。

5、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培训、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8、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预算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

9、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1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不同来源,按其相对应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收取。原则上用于补偿课题组的日常行政支出。

第七条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1、科研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

2、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具体的经费预算分配等;

3、学校科技处、财务处从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供建议和指导。项目经费预算需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分别审核通过。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第十条以上海科技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制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到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立项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组经费支配要严格遵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经费预算。各项目组应当设兼职的经费管理秘书,对项目的日常经费支出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按年度做好上一年的决算表,以备项目结题时,及时做出项目决算汇总表。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向财务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技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提供清单,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予以结账。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遵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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