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的全体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和以上海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树立法治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科技大学。使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证学校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益。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保存研究结果,以便于分析、审核、总结和存档。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料应由课题组保存。
第六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七条 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在研究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未实际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八条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九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能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按学术规范引用资料;
2.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3.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诋毁他人学术声誉,捏造事实或无事实依据攻击他人学术成果,故意传播虚假或未经核实的言论损害他人学术声誉;
5.由他人代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在未做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于实际贡献,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员,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署其名;
6.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他人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公开,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研究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科技价值、经济或社会价值;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各类学术评议评审、获取成绩;
10.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泄漏或转让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11.在论文发表等学术活动中,未如实注明研究成果的资助单位;
12.在项目资助、学术评议、论文发表等学术活动中,故意隐瞒应披露的利益冲突;
13.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章所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组织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在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分建议。对于实名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书面认定结论和处分建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校相关部门,校相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决定。其中
1.对于故意剽窃他人成果,伪造实验数据、学术经历和专家意见以及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行为,原则上给予开除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由人事处负责处理的情况: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取消已获得的相关奖励和资格,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申报相关类别项目的资格等;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以上海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等,处罚措施参照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中止其访问资格,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违规情况;
对于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导师或合作导师,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停止其一定年限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或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3.由学生与教学事物处负责处理的情况: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为学术不端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给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校教授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决定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决定不当,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按本规范第十三、四条重新组织调查,并重新做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对重新做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术不端行为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中,除非公开听证,作出决定以前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上海科技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根据学生与教学事务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范由上海科技大学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