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发布者: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1682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2019年5月修订)

1.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2.导师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应择优录取、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3.导师应重视学生的课程学习,如在三年内出现两名学生因课程不合格遭退学,导师停招一年;

4.如研究生未通过毕业答辩或连续两年内有两次研究生学位论文未通过盲审的情况,导师暂停招生资格一年;

5.导师有责任对学生生活、工作与学习进行监管,对于学生出现的各种相关问题应及时处理,导师有权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如一周内无故不去实验室、消极怠工或其它违规违纪等情况,减少或停发学生助研津贴(导师发放部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通报学院;

6.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院培养(招生)委员会审议可暂停其招生资格;

7.上科大常任教授(含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海外特聘教授当年已无招生名额,可使用下一年的招生名额接收转导师学生,但连续两年内仅可招收一名使用下一年的招生名额接收的转导师学生;转出导师不得再使用当年度计划接收新的学生;

8.上科大中科院特聘教授连续两年内可接受本单位一名转导师的学生,不受当年度本人的招生情况影响;转出导师不得再使用当年度计划接收新的学生;

9.上科大常任教授(含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海外特聘教授连续三年内累计有三名学生(不含代招情况)转出其实验室,则暂停招生一年;上科大中科院特聘教授连续三年内累计有两名学生(不含代招情况)转出,则暂停招生一年;

10.研究生转博后,如申请退博转硕,每出现一名学生退博转硕,导师减少下次招生计划一名;

11.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所有。

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95月10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