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发布者:行政办公室(A)发布时间:2017-12-28浏览次数:304

生命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为提高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确保学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服从学院的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教改中所需要的教具或教学设备等需提前向学院申请;学院原则上不支持在教学过程中设置物质性奖品。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课程培养目标,准备好课件和讲稿。提前准备好各种教学用的教具、实验相关用品等。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第一节课,应说明课程在本专业的地位与作用,课程培养的目标,以及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学习方法和考核评价方法等,使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详略得当、逻辑性强、重难点突出,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对教材的选择,合理选取有效帮助自己授课的教材,避免使用大而全的工具书类作为教材。重视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做到课堂“教”与“学”双向互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授课期间要注意仪态行为、语言表达,体现为人师表。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表,并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课程类型(理论课、讨论课、习题课或实验课等),开课后不能随意修改教学进度和课程类型。如确需调整,应向学院报备并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说明。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违纪和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认真考查,并及时反馈给学院。

第九条    对于实验类课程,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设备,维护好教学场地的卫生。认真指导学生掌握实验技能,教育学生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十条    教师应按学校要求认真组织考试,并结合平时成绩合理评定最终成绩。课程结束后,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试卷、成绩等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生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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