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转导师条例

发布者:行政办公室(A)发布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1591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转导师条例

(2019年5月修订)

1. 参加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本部轮转后确定导师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有转导师资格,如存在师生间有不可调和矛盾等特殊情况,可由师生双方共同提交申请至学院培养(招生)委员会进行审核,如获得委员会审核同意,仅能在实际培养单位内部选择新的导师,同时停发学生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且每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能转导师一次;

2. 未参加本部轮转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仅能转导师一次,且仅能在实际培养单位内部选择新的导师;

3.硕士三年级及之后不得转导师,硕士研究生转导师后接受新导师指导不少于两年;博士三年级及之后不得转导师,博士研究生转导师后接受新导师指导不少于三年;

4. 如学院认定原导师不再具备继续培养上科大学生资格等情况下,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5. 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获得学院同意后,须在三个月内寻找到同意接收的导师,如在三个月内没有找到转入导师,按退学处理;

6.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

7.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所有。

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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