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对于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署名补充规定

发布者:行政办公室(A)发布时间:2024-07-01浏览次数:1494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对于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署名补充规定

1. 在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中,学生本人署名须包含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且学生署名第一单位须为上海科技大学(例如: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免疫化学研究所、iHuman研究所)或联合培养单位;

2. 导师必须在论文中有署名;

3. 如学生以唯一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科技大学(例如: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免疫化学研究所、iHuman研究所)或联合培养单位(与国家实验室联培的学生,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可以是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如因与外单位合作等原因,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是上海科技大学或者联合培养单位的,须至少在提交毕业盲审申请前半年向学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备案;

4.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相关委员会就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5.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所有。


上海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4年7月1日修订

相关文件:上海科技大学文章署名的暂行规定 (生命学院、创管学院、iHuman研究所与免疫化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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